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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和谐司法

(2009-09-10 00:00:00) 来自:人民日报/张立勇


    和谐司法是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以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追求,要求司法工作在理念、模式、行为、效果等方面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司法规律,符合国情民情和社会实际,从而达到司法机制顺畅、司法便民利民、诉讼秩序井然、裁判案结事了,最终实现党对司法工作放心、人民对司法活动满意、当事人对司法结果信服的目标。实现和谐司法,应认真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br>
  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司法的良好运行,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离不开司法手段的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群众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加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借助司法权威才能形成。当前,在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一些同志头脑中树立得还不牢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在一些地方贯彻得还不够彻底;司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树立和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大力推进和谐司法工作。<br>
  夯实“三个基础”。一是夯实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基础。始终坚持把司法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履行党的执政使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去谋划、去思考,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不动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二是夯实“为人民司法”的根本思想基础。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根本依据,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夯实严格依法办案的根本法治基础。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原则,通过全部审判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教育全体社会成员以法辨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促和谐,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br>
  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工作中落实以人为本,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一是切实维护民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地进行审判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二是积极解决民困。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建立健全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和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制度,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三是认真倾听民意。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把社情民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参考,把满足群众要求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努力赢得群众信任,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br>
  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方针。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工作方式,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实现和谐司法,要求改变机械照搬法条、一判了之的工作方式,自觉强化调解意识。应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整合调解力量,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之间的良好衔接;积极探索建立人民群众自主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方式,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以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式协商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br>
  建立与群众的沟通互动机制。建立健全多样、有效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体察民情、汇聚民声、听取民意、体会民心,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应大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法院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通过网上交流、定期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走访企业社区乡村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大胆探索民意沟通表达的新机制,邀请基层群众参与庭审、评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社会、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监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br>
  (作者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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