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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社会效果

(2009-08-19 00:00:00) 来自:人民网-《人民日报》 /贾 宇


  近年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br>
  以审理离婚案件为例。一些离婚案中,丈夫到外地打工,时间长了可能出现感情变故。在家留守的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在没有其它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过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仅从司法程序上讲,法官的工作没有问题。过一段时间,外出打工的丈夫回来了,发现法院已判决其离婚,提出以前还有共同债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br>
  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定纷止争,才是中国国情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br>
  我注意到,陕西一些基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掌握当事人的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用视频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形式,把身处两地的丈夫和妻子叫到网吧,在网络上进行调解,同时将证据固定下来,调解不成的再判决离婚。这样就真正做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br>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按照既定的、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问题吃透,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解决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赢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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