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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法理解读

(2009-07-12 00:00:00) 来自:学习时报/吕廷君


    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一个深层次认知,是当代我国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发展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重要关联。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法学的基本问题,也是法治的基本问题。从这个基本问题出发,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对关
系。

    权利与权利的和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特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一要义是权利平等。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转型时期,随着权利多样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发展,一些社会矛盾凸现,权利与权利的关系也处于一个多种矛盾交织的不平衡时期。

    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权利与权利和谐首先是每个权利主体要在观念上树立权利平等意识。平等既是每个权利主体的价值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平等,也是其现实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平等。每个权利主体不会因为自己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在权利拥有上存在差别待遇。其次,在平等的权利机会面前,权利主体应该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获得权利,不能任意运用非法手段占得权利先机;不仅如此,还要容忍别人合法获得权利,不要为别人合法获得权利设置障碍,更不能损人利己。第三,在权利纷争出现时,权利主体应该抱持一种相互妥协的精神,而不是在权利矛盾中始终处于强势和蛮横地位,寸土必争、寸利不让的权利态度必然加大了权利关系成本,于人于己都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所以说,作为法治的一种内在品性的“妥协性权利让渡”是权利和谐的一个重要条件。第四,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是保障他人权利实现的一个基本途径。社会的权利总量是守恒的,权利总量守恒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与其相关的法律义务的充分履行。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必须恪尽自己的法律义务,比如尽赡养扶助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履行合同义务等等。只有如此,权利与权利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权利与权力的和谐。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协调不仅依赖于权利主体的守法和相互妥协,而且还仰仗着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关系,具体表现为权力对权利关系的制度协调与结果保障。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权利关系不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而这个问题是权利主体自身所无法解决的,只有国家权力介入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所带来的权利关系不和谐。权利关系的平等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公平。这就需要国家权力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角度对权利关系不断进行法律调整。

    权力对权利关系的协调,首先表现为立法权通过权衡和评价各种利益关系后确定的权利分配的标准和规则,从而为社会的权利分配提供规则依据、为公民的权利行为提供规范性指引。其次,表现为行政权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社会主体的劝导和某种程度的强制,使得滥用权利和超越权利边界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到遏制,为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竞争氛围,使权利关系井然有序。第三,当权利与权利的纷争达不成妥协而诉至法院时,司法权就要依照法律对纠纷做出证据意义上的认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作为正义最后的一道闸门,司法权通过公平合理的裁判为权利纷争确定一个人人可以参照的公正标杆。

    权力对权利的意义还表现在,当公民的权利面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危机事件的侵害时,国家权力就会积极而有效地介入,通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来修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关系。

    另外,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层面是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协调。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基层民主、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就是社会权力对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希望工程、志愿者组织、各种商业联合会等党和政府倡导的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也为权利关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平台。

    在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关系中,权力对权利要秉持服务理念,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权利要维护权力的法律权威与尊严,这是每个权利主体应该有的一个基本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真正的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关系。

    权力与权力的和谐。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和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力与权力的关系要和谐。应该说,我国的宪政权力安排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近几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权力运作过程的法律监督,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制度改革。权力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权力制度和机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行政权力的运行成本高、权力的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权力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权力关系的不和谐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应该完善我国的权利制度和机制,使得权力关系更加和谐。首先,应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能够协调处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权力关系。“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以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影响和带动全党,使党的全部工作始终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期待。”其次,要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保障人民代表能够顺畅地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结构和关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第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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