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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化纳入区域一体化进程

(2009-06-09 00:00:00) 来自:南方日报/谢晓尧


    经济的一体化与法制的统一性是相互契合的。政府越能维持法律的常态运行,就越有利于保障市场中的合理预期和确定性;政府越是挖空心思作秀搞花样,经济生活就越缺乏可预期性。一体化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统一、协调的执行。不同的地方各自为政,
立法雷同、重复劳动、资源浪费、规章膨胀、壁垒森严,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再多的政府协议也是无济于事。
    一体化本质是利益的再协调,尽管我国的区域一体化是在主权国家内的省级之间、城市之间展开,但是,利益盘根错节的复杂程度并不比欧盟逊色多少。一体化需要建立特定的制度平台或基石去维系。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逆转的潮流,制度安排究竟应如何去面对这一时代的大趋势?     

    行政契约不足以提供一体化进程的制度支撑     

    通观国内许多地方一体化进程中的制度安排,在类型选择上具有多样性: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合作框架、合作协议、备忘录、宣言、声明,等等。但是,就不同形式的使用频率来看,选择立法方式(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的情形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是以契约方式来实现的。显然,行政契约既非立法也非契约的“非驴非马”地位,决定了其不足以提供一体化进程的制度支撑,尽管短时间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行政效果,长远看,会将一体化的成果置于一种不确定的非稳定状态,未必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     

    通过完善执法克服法律漏洞     

    一提到区域一体化,一些学者就有某种理性建构主义的强烈冲动,主张大规模的“造法”运动,如同欧盟一样藉此发动一场法制区域化的大变革。这一看法,忽略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和一体化进程的特定背景。

    从法律体制看,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对立法机构的立法权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颁布了大量涉及政治、经济、民事、商事、社会方面的基本法,基本上奠定了我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尽管这些立法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各地方、各部门的具体需要考虑周详,但是一个现代法制国家,法律漏洞的存在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漏洞如何有效地克服。

    客观地说,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立法实践,尤其是在加入WTO的进程中,已经接受了世界标准的验证和检验,绝大多数立法已经具备了必要的质量和标准,即使存在某些不足,也足以通过规矩法律原则进行合理的填补。为此,我们似乎很难找到抛开国家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理由和正当依据。目前,一体化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实施的问题,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统一、协调的执行,不同的地方各自为政,造成了执法中尺度不统一、缺乏协同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完善执法机制得到解决,并不需要另起炉灶通过“造法”运动去解决。     

  经济的一体化与法制的统一性是相互契合的  

    在一体化的进程中,需要我们树立法制的常态观念,即:严格遵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确保法制的统一性,不得以改革的名义将国家法律空洞化和虚设化;不得以地方一体化的名义,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垄断,通过制定红头文件和土政策,搞利益偏狭的利益集团和同盟,更不得排除全国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

    在一定意义上,经济的一体化与法制的统一性是相互契合的。政府越能维持法律的常态运行,就越有利于保障市场中的合理预期和确定性;政府越是挖空心思作秀搞花样,经济生活就越缺乏可预期性。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政府严格执法,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法律资源,就是对推进一体化在制度上的贡献。     

    破除规章壁垒,扫除一体化的障碍  

    我国区域一体化的兴起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依其固有的成长逻辑要突破以行政分割为特色的政府服务与管理格局、资源协调与配置状况。为此,一体化的首要任务是破除过去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封闭自居、以邻为壑的偏狭性制度安排,扫除地方政府之间大量存在的妨碍市场自身成长的规章壁垒,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增加规范的透明度,加强经济生活的可预期性。

    目前的状况是,重复立法、多头立法问题严重,地方立法、规章、红头文件和行政管理措施的“泡沫化”、膨胀现象令人忧虑。笔者认为,在一体化进程中,首先要“废法”———全面清理各种条例、规章、红头文件、管理措施,重复、多余、缺乏现实需要的一概废除,能够统一的尽量统一。立法雷同、重复劳动、资源浪费、规章膨胀、壁垒森严,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再多的政府协议也是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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