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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的有效性,就是指法律的实际效用。从立法上讲,是要求法律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发展趋势不冲突;有可操作性,社会矛盾可以依照法律处理。从法律适用上讲,就是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被社会成员广泛遵守。同时,作为社会最刚性的规则,经得起社会矛盾各方的冲击。
提出增强法律的有效性,首先应当对现状有个清晰的判断。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各方面都把立法看得很重,经过持续的立法工作,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的效用没有充分发挥,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应当是与执法、司法相关的问题,唯有如此,才可能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强化法律的有效性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有几种现象值得重视:
“重实体,轻程序”。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遭到突破并不鲜见,尤其是程序法,甚至有人认为程序是不重要的。现在是社会矛盾多发期,很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往往是“一事物,多属性”,要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需要条分缕析,需要提高相关措施的针对性。在发展的现阶段,要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服众,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否则,势必引发关于公平性的争议。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重视程序,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便容易出现瑕疵。分析信访部门所处理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信访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有相当比例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忽视程序,往往导致政府部门由主动变为被动。
“立法的可操作性弱”。法律法规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与其自身的缺陷有关。有的法律法规看似形式完备,但权利义务指向却并不明确,未真正触及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绕开了社会矛盾,有的仅立足于宣示性、倡导性,可操作性显得较弱,这样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会让人觉得“有法律与没有法律没什么差别”。社会成员中不少人之所以轻视法律,与法律的这种弊病有一定关系。
“判决执行率低”。判决执行率不高,是常见病。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公正判决,也往往得不到执行,这说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为判决执行率较低,法律的有效性体现不出来,原本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期望由此而受损;因为执行率低,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没有真正确立。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花钱买太平”的“维稳”做法。现有维护稳定机制的缺陷,也往往削弱法律的有效性。基层为了避免因一个具体问题没解决而使整体工作遭负面评价,往往以损害法律权威的方式简单处理问题,尤其是采取所谓“花钱买太平”的做法。事实上,有的问题成因很复杂,处理起来也很有难度。如果面对执著的上访者,试图用金钱来解决问题,势必会改变一些已形成的正确结论包括法院判决。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息事宁人,但实际却是饮鸩止渴,大量事实证明,原先的突出矛盾一时化解了,但引发出了更多新的社会矛盾。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提示我们,应当界定采用“一票否决制”办法来判断工作好坏的范围。
强化法律的有效性条件已具备
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增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条件。法律不健全,实施的效果会受影响,法律规范作为制度群的效应发挥不出来,而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的有效性将得到增强。但是,还需看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改革目标模式确定的过程,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其价值取向不尽一致,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其次,经济发展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与1978年相比,我国的经济总量大大增强,2007年的GDP为25万亿人民币,是1978年的68.5倍,我国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财政收入为5.13万亿,是1978年的45.3倍;进出口总额达2.17万亿美元,列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超过1.5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与1978年相比,二、三产业比重超过88.7%,农业增加值只占GDP11.3%。与此同时,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45%。这样的变化极大地改善了实行法治的条件,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普遍达到相当水平,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可以保证有尊严的生活,减少了在法外谋取利益的可能;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在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土壤。
法律服务成为服务业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增强法律实效性的新动力。金融、保险、航运、外贸等领域的法律需求空前旺盛,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确定新的支柱产业、参与资源和市场争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等,都需要高端法律服务,法律的作用日益显现,法律如果缺乏有效性,不可能满足上述领域发展的需求。
城市化的推进,是增强法律的有效性社会环境。城市化进程削弱了“村落文化”、“熟人文化”的根基,这些文化依托农耕社会得以长期存在,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文化严重影响法治实施,城市化,在改变人们基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造千百年形成的传统文化,重新形成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这样的转变是比较明显的。
第三,社会接受法治的基础在形成。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平等意识大大增强,遵守法律,通过法律寻求利益保护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以前,很多人认为上法院是很没面子的事,现在,则不像过去那样畏惧诉讼,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即使对政府的决定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相反,会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自己的判断,甚至会通过行政诉讼“讨个说法”。这种变化,形成了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虽然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很大,市场经济并没到发达的程度,接受法治的社会基础还不牢固,但是,与三十年前相比,情况已经大为改善。
强化法律有效性是一项长期工作
虽然具有很多有利条件,但是,增强法律有效性仍要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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