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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有何司法需求?

(2009-06-04 00:00:00) 来自:检察日报/黄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正确认识和解读民众的司法需求。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仅从量的增长上关注民众的司法需求是不够的,因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不仅要解决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应根据民众司法需求的内容或要求大力解决司法能力不强的问题。总的说来,我国民众的基本司法需求或诉求大致有四:

  一是打得起官司。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而言,打官司无一不是无奈之下的痛苦选择,也是一件极其复杂和困难的事情: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其次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繁琐程序,最后还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司法机关虽然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彻底解决民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但却可以在职责之内有所作为,如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放宽减免缓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条件、简化诉讼具体流程、提供诉讼指导、严格控制官司成本和避免那些没有必要的司法鉴定等,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此外,还要严格查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借诉讼之机向当事人伸手要钱要物要赞助的违法行为,防止由于司法腐败造成官司成本的增加。<br>
  二是官司能够得到及时审理。打得起官司却拖不起官司,很多打过官司的人可能都有这样的感觉与体会。有的人甚至因此发誓,此生不再主动踏进法院的大门。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价值观应当与时俱进。诉讼法律制度中层层设置的时间程序本来就已长得令人生畏,随意拖延和无期拖延只会使当事人雪上加霜。官司得不到及时审理可不是小问题,它不仅造成了诉讼当事人的时间、财产和精神上的浪费或损害,还会严重影响法院自身的信誉与形象。<br>
  三是官司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司法的基本价值是维护法律正义,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为了讨个公正说法。面对民众的信任,应该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让一切正义得到伸张,令胜诉者高兴也让败诉方口服心服。司法改革必须充分认识和掌握各种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采取有效有力措施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人们注意到,日益见多的无原则的“和稀泥”式诉讼调解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公正,这种现象必须得到及时克服与纠正。比如,法院依法以调解方式办案并没有错,问题是有的法院和法官为追求调解结案率或提高办案效率,完全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进行调解,甚至不惜以判决不利结果要挟当事人服从调解。<br>
  四是官司能够善始善终。诉讼结束后,胜诉的裁判还必须得到有力执行。胜诉裁判书只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司法确认即写在纸上的法律权利,只有得到履行执行才能达到当事人打官司的实际目的。执行难由诸多复杂因素所导致,但执行工作中的不作为、迟滞、不力和失当也是重要的因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和日趋严重,客观上已形成了司法信任危机。应当深入研究和解决生效裁判的执行难问题,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和找回丢失的司法权威。<br>
  司法为民必须以了解掌握民意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关注民众的司法需求事关司法改革成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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