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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深圳市城市社区实地调查的社会学分析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传统中国社会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代社会中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和作用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导致了该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在新的市场经济和陌生人社会中重塑人民调解的合法性,是一个时代性难题。深圳市的实践探索表明,拓展调解领域、创新调解载体、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以及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是新时期重新激活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br>
关键词:人民调解 市场转型 陌生人社会 合法性 制度创新
注重调解的理念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实体主义的传统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其与西方形式主义法律中“以法律为准绳”、“捍卫每一寸权利”的理念是截然不同的[ii]。但自清末以来历次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特征的 “变法”中,调解都顽强的存活下来并得到了新的发展;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一古老的传统竟然在法治主义一统天下的西方社会能够勃然兴起,并逐渐形成为一种ADR(Alternative of Dispute 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动。然而,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人们纷纷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法律的武器”而抛弃传统的调解。有学者描述:“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而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iii] 这种种看似悖谬的现象背后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呢?换句话说,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这一被西方学者称为“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iv]的悠久传统是否就只能坐以待毙呢?
一、人民调解:从传统到现代
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悠久的传统,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活力的法律传统。据考证,周礼地官中即有“调人”之设,“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周礼.地官.调人》);秦汉大一统以后,皇权不下县,地方治安、微罪处罚、民事争执等,大都由地方自治或“调处”解决[v]。此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给调解以极大的关注,将“调处”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大明律”甚至明文规定民间调处的法律地位,一旦未经调处而先上诉即以“越诉”处置;清朝著名的康熙“圣谕十六条”也大力鼓吹“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息诬告以全良善”等教条[vi]。瞿同组先生的研究表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vii]。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如此重视调解正是与儒家伦理中“和谐为贵”、“讼则终凶”,主张“无讼”、“息诉”的“法律意识”相关的[viii]。<br>
晚清以降,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包括法律文化在内儒家思想体系逐渐瓦解,韦伯笔下的欧陆“形式的-理性的”(formal-rational)法律体系[ix]快速地被移植进来。然而,法条可以一夜间完成移植,传统却没有那么容易应声而倒,而且往往会在新的环境下成长为具有现代性的新事物,这正体现了“传统是被发明的、现代是成长的”这一经典的论述[x]。人民调解制度就是在传统民间调解思想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该制度最早在土地革命时期的苏区实行,既吸纳了传统调解制度讲究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等优势,又赋予了其群众动员、政治教育、甚至社会再组织等新的社会治理功能[xi]。西方学者习惯于将从苏区到改革开放前的人民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并认为这个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包涵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即“共产党已经将调解纳入了他们重新安排中国社会并动员群众支持执行党的政策的努力之中”[xii]。该制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国际社会上获得“东方经验”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br>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附着其上的政治功能逐渐被剥离;另一方面,“法治”前所未有成为社会的中心话语。在一些人看来,强调“调和”、“情理”的传统调解已成为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必将被更具现代理性精神的民事审判制度所取代[xiii]。<br>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确实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人民调解所受理纠纷的总数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的比例逐年下降。根据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的统计,从1980年到2003年,二者的比例已从17:1下降到1:1[xiv]。我们将1986年以来人民调解和民事一审受案数以及二者的比例列举如下:<br>
从受案数量来看,在1992年前,人民调解的受案数虽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还偶有回升;1992年后,这一数字则是直线下降;从1986年到2003年,受案数下降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事一审受案数则是大幅度的直线上升,从1986年到2003年,受案数上升4.5倍。而人民调解和民事一审受案数的比例更是直线下滑,从1986年的7.38:1下降到2003年的1.02:1。我们完全可以预言,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创新,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会进一步下降。而要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必先清楚这一困境的症结究竟在哪里?<br>
二、现代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合法性危机<br>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这一尴尬局面是有深刻的结构性背景的,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性全球之旅”[xv]的必然产物。简单地说这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首先,中国社会从传统的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次,中国基层的社会关系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正是这两方面的结构性巨变,使得这一制度立足的社会基础[xvi]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而面临着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诘难,也即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xvii]。<br>
(一)市场经济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合法性的挑战
市场经济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冲击最直接的表现为使社区纠纷的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说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首先,纠纷形态的多样化。当前的社区纠纷既包括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也包括一些新的纠纷,如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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