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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动内需更要注重发展循环经济

(2009-03-28 00:00:00) 来自:学习时报/孙佑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今年起施行,各地本应借此良机将发展循环经济推向一个新阶段。然而,近日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为由,一些地方的“两高一资”投资冲动和“项目热”重新抬头,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热情大为降低,这种影响科学发展的动向值得警惕。

    不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将导致严重后果。从短期看,首先可能会引发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有的地方把原来否定掉的项目以“抵御金融危机”为由给予“复活”。其次,放松环保把关,会增大环境资源压力。在各地方政府已公布的投资蓝图中,其重点仍是铁路、公路、电厂、桥梁等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所占比例并不大。此外,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可能会试图通过转嫁环境成本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困境,违法排污现象有可能抬头。

  
   从长期来看,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程度可能加深。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如果不注意把握投资方向,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就有可能使我国的产业结构继续向高污染、高耗能的重化工业倾斜,有可能导致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加快由沿海向内地、城市向农村转移,阻碍产业结构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制约服务业的发展。

    二是节能减排努力受到影响。大规模的投资项目集中开建会给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带来沉重压力,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的增加可能会使我国前几年节能减排的努力受到影响,将来需付出更大的代价来治理。而且随着未来世界经济的复苏,发达国家必然又会在气候变化等问题上对我国发难,从而使我国面临新的更大的国际压力。

    三是循环经济有被边缘化的危险。随着目前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走低,许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因为市场空间骤然压缩和利润骤减,难以维持正常经营。许多地方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热情降低,甚至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边缘化。

    此外,我们还面临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反弹的风险。目前一些地方看到能源和原材料价格走低,可能大上“两高一资”项目。一旦世界经济状况好转,随着需求的增加,必然带来能源和原材料价格的新一轮上涨。到那时,这些企业只能花高价购买能源和原材料,否则项目将无法维持。这个危险性我们现在就应当预见到。

    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扩大内需,确保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家在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尤其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资源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只有实行低消耗、低排放和资源的循环高效使用,才能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和环境保护的压力,这既是中国对人类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国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用科学发展的办法解决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的矛盾,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各地要从真心实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住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将投资重点安排在环保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按照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和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把好项目审核关,防止“两高一资”项目的反弹,将大规模投资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争取在新一轮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确保节能减排中心任务全面完成。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着力发展为工业农业服务的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数量,从根本上减少资源消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利用“倒逼机制”推动“两高一资”行业的结构调整、兼并重组和技术升级,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提高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能力,严防企业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使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依法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地应当抓住宝贵的战略机遇期,坚定走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全面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各项规定。首先,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各地的长远战略确定下来,对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深度宣传,加强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其次,从科研资金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国家财政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专门的科目纳入国家预算,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配套资金。再次,健全综合管理手段,督促地方成立循环经济管理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最后,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具体行动计划,明确法律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度、预期目标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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