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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有不少新成果,主要集中在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统一公法学、公众参与、行政裁量等方面。<br>
行政行为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皇冠上的一颗明珠”<br>
行政行为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近年的诸多研究成果都是围绕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和各项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概念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无法“回应公共行政方式的易变形与多样性”。因此主张“外松内紧”,“外松”即赋予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必要的弹性,以便将各种新型的、应当受制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活动纳入体系,“内紧”即用“行政处理”这一中观概念来概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典型行政行为。有学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进行了探讨,认为在解释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而行政决定文书的字面含义、行政决定过程中相对人的交涉以及行政惯例和社会习惯,都可以用来解释具体行政行为。<br>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否因此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法律是否得到很好执行,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从不同角度讨论《行政许可法》落实的文章增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多样化和深入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近年文章和著作多涉及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行政裁决等多个方面。有学者对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归纳了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处理二者关系的做法,包括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和非利益衡量主义,认为面对二者的复杂利益关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具体案件中,“宜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为准则,具体分析该债权形成的原因、性质、重要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既区分公益与私益又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基于各种公益与私益关系的特殊性来作出恰当的选择”,并对此做了细致具体的分析。<br>
行政裁量“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符号”<br>
近年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之所以产生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存在裁量空间,即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对良好行政、有效行政都是必要的,但是缺乏约束的裁量却是有害的。近年,各地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对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行政裁量“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符号,并被视为公共行政领域的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并进一步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对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论证。<br>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的努力十余年未曾间断,对行政程序的讨论也更加深入细致,关于案卷评查、行政说明理由、告知承诺、听证、意见陈述、案卷排他等主题都有涉及,研究更加深化。有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因不同的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最关键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而一个信息是否为国家机密,必须通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如果当事人因政府信息公开而遭受损失,应当可以得到国家赔偿。<br>
公众参与问题正在受到更多关注,如王锡锌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是首部以此为题的专著,以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和行政法治的模式变迁作为理论基础,探讨了涉及公众参与的若干重大问题,如个体、组织化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规则的制定过程、行政决策的体制结构、行政决定过程中的参与和协商、专家咨询制度。<br>
完善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br>
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近一两年的法学热点问题,法理学、民法和刑法学界都从各自学科展开调查和研究,行政法学从两个角度切入这一话题。一是社会纠纷的行政解决,有学者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是司法权的委托行使,即委任司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从行政程序、行政协调开始,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制度,如何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有学者认为完善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应当将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是第二层次,行政诉讼是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发挥作用。而且,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有不少研究成果对行政复议等展开分析,这些研究成果都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br>
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也引起理论界的热议,比如城管执法就是近年来的热点。各地对城管执法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实践中不少地区城管试验在处罚之前先行沟通、教育、疏导、讲解法律规定,提出了“柔性执法”问题,寻找各种办法实现更好的城管效果。目前已经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还需要对综合执法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其实这一作法在其它领域如工商也已经出现,行政处罚不再是管理的唯一手段,如何在理论上理解这一实践,是行政过程论,是柔性执法,还是行政指导?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br>
行政法学是否为行政实践提供了足够的理论支持,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都长久面临的问题。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不时对看似日趋成熟的法学理论提出问题,也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更新和提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内容。行政法学研究也不例外,既有成就,也有挑战。(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行政行为:一般认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效力先定性等法律特性。<br>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针对一定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方式。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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