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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认真分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入研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就是要保护好、发展好和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和谐的证券文化。<br>
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资产保值”的新形势<br>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资本市场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长期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消除,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种价格并存的历史,强化了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清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取得显著成效,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曾一度显现,居民资产证券化趋势明显。<br>
1、普通大众成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据中国证券结算公司统计,自2005年6月资本市场历史低点到2007年历史高点,上证综指翻了5倍多;个人投资者开户数增加5501.3万户,增长76%。截至2009年1月31日,A股账户总数累计达12154.48万户;其中,自然人A股账户总数12105.80万户,占比99.60%,中小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新生力量。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度调查发现,投资者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3-54岁,中青年和55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士是证券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的文化素质总体上较好,60%的投资者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形成了一支分布较广、文化素质较高的中青年散户投资者队伍。<br>
2、委托理财正在成为财富管理的全新方式。自1998年3月首只封闭式基金成立以来,截至2009年1月31日,基金持有人账户总数已超过2839.75万户。粗略计算,目前约25%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基金投资,委托理财、专家理财的财富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迅速普及。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已流通市值的比重超过40%,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委托理财文化已经被越来越多地被投资者认同和接受。<br>
3、证券产品迅速成为社会财富的崭新形态。据中国证券结算公司统计,截至2009年1月31日,登记存管证券总市值137030.24亿元,流通市值136365.88亿元。在人民币升值和流动性过剩的双重作用下,资产价格升值空间曾一度扩大,证券投资的比较优势和储蓄的低利率劣势,导致一部分储蓄存款分流进入资本市场,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存款搬家现象。<br>
4、境外证券投资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QDII正式启动。据银河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QDII总份额1093.15亿份,资产净值516.08亿元。<br>
上述表明,证券投资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不容忽视的有机成分。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不仅仍未见底,而且通过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向外蔓延。美国正在并将继续改变过度消费、储蓄不足的发展模式,通过“去资产化”修正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三张资产负债表,实现国民经济的“去杠杆化”,导致总需求萎缩,世界经济环境更加严峻,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对出口导向型的中国经济带来较大冲击,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已成为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高储蓄、低消费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目前,资本市场基本涵盖了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与国民经济的关联度日益提高,国民经济保增长的压力不断在股市得到显现,面临前所未有的“投资者资产保值”的困难和挑战,需要把资本市场稳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br>
投资者权益保护出现“制度升级”的新挑战<br>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工作基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 要求深刻认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把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缩到最短期限、降到最低程度。<br>
国外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股市发达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波兰与捷克曾经有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和文化背景,波兰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其股市欣欣向荣;而捷克因为漠视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则极度萎缩。这就说明,投资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而且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各国证券市场的共同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确立了投资者保护,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的三大证券监管目标。<br>
从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公司法》明确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各项权益;颁布《证券法》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证券上市、交易、清算、监管等环节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修订《刑法》增加有关证券犯罪,刑事制裁证券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观念和工作重心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转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一系列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政规章,推行上市公司清欠、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落实投资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以《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保证,较为完整、有效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将证券投资纳入物权范畴予以保护,党的十七大对资本市场作出了新的部署,这又要求升级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br>
1、“权力平等”已经摆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议事日程。《物权法》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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