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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伊始,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的“四天半工作制”就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捧。之后,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又提出“六小时工作制”以示声援。其理由多贴近实际,以提高效率、解决就业等为出发点。但是笔者认为,缩短工时
实质上是顺理劳资关系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劳资矛盾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市场发育的不充分,劳资矛盾还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入,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不断壮大,劳资矛盾就越来越成为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劳资矛盾就不可能消失。只有正视这一矛盾并妥善处理,才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无论偏袒哪一方,都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毋庸讳言,在现阶段的劳资矛盾中,资方是居于主导方面的,是支配矛盾运动的主导力量,由此也必然要在处理劳资矛盾当中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但是,资方也面临着诸多难处,其中尤以融资难为最,在金融危机肆虐的当下更甚。融资难直接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缩短工时,表面上看是一个效率问题,实际上却根源于劳资关系。现阶段缩短工时,势必造成劳资关系的失衡,极有可能对劳方资方都造成损害。只有从根本上理顺劳资关系,缩短工时才有可能真正进入实践层面。
稳定的劳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是劳资双方妥协的产物。劳资关系稳定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对各自义务的有效履行和对权利的实际享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稳定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资本主义发展史来看,这种稳定又是和工人阶级的自我觉醒和不断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经济的崛起以及广大农民加入产业工人的队伍,我国的劳资矛盾开始显现。这些情况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积极组建,帮助劳动者维权。特别是2008年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使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为新时期的劳资关系确立了新框架,也为新时期处理劳资矛盾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眼下,当务之急是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落实。尽管新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但是社会上质疑其合理性的声音并没有消失,有人说新法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有人说新法不利于就业。在实践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以工作时间为例,现在每周工作六天的企业仍然存在,且不在少数;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而不付、拒付加班费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在现阶段实行“四天半工作制”还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这一梦想的实现,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前,最紧要的也是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坚决地、不折不扣地把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下去,让劳动者和企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得其所、和谐共荣。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只有把劳资关系理顺了,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和衷共济,才能早日走出危机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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