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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

(2009-02-14 00:00:00) 来自:胡建生/中国经济时报


    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国际社会逐步形成了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共识,西方理论界已经开始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探讨。本文拟介绍和分析这一新动向。

  重新界定监管边界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目标的金融自由化运动。放松金融管制的实际结果是明显地缩小了监管的范围和边界,扩大了无监管或少监管的范围,尤其是对近年来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和基金业几乎没有监管。放松金融管制对解放金融生产力和促进金融业现代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金融监管不平衡和不完全扭曲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使一些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地逃离监管边界的束缚,造成“监管性套利”活动泛滥,导致广泛性金融风险无限制地扩张,比如,不受监管的或较少受监管的结构性衍生金融产品、投资银行和单一险种保险商等,这些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一旦出问题,便会对受到监管较严的商业银行造成伤害。因此,要求重新界定金融监管边界的呼声越来越高。

    英国经济学家古德哈特认为,金融监管边界的重新确定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考虑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所有其客户需要保护的金融机构均需置于金融监管边界内;二是考虑“广泛性影响”,所有因其规模和重要性显著、其倒闭会危及关键金融市场继续正常运转的金融机构均需置于金融监管边界内。此外,古德哈特强调,要解决金融监管边界重新确定的问题,金融当局还需要处理好受监管与不受监管临界面的设计问题,努力使“监管性套利”的动机与行为减低至不产生“广泛性影响”的程度。

    加强薪酬监管

    一些人认为,金融业CEO和经理的巨额薪酬(主要是奖金部分)及其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做法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西方金融业CEO和经理的薪酬问题是一个激励问题。近年来,为了激励CEO和经理为银行和基金获得更高的利润,各类银行和基金除了给予高薪外,往往设计各种各样的奖金机制,有现金形式的,也有股票期权形式的,其结果导致激励结构在金融企业的利润分配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更为严重的是,CEO和经理的酬金往往只与短期而不与长期利润挂钩,导致CEO和经理的短期行为扩大化;此外,金融企业CEO和经理的薪酬受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是不对称的,即在经济繁荣时期,薪酬会因利润大增而大幅增加,但在经济不景气导致金融企业发生亏损时,薪酬并不随之减少。这种激励结构往往激励CEO和经理在经营决策时不惜追求高风险和高杠杆率的投资和交易,从而导致金融业的风险横生和交易关系盘根错节。金融业不恰当的激励结构与机制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因为当银行倒闭时,政府不得不出面救援,政府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从事后的角度看,这实际上等于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持金融业CEO的巨额薪酬。

    金融业CEO的巨额薪酬及其激励结构的不合理性对金融业稳健经营和金融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巨额的短期酬金鼓励过度冒险;二是将本来可以用于充实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利润用于发放巨额酬金无疑会增大日后政府出巨资救助的可能性;三是如果金融机构因从事风险过度的业务或交易而引起大量亏损,将会损害其未来的赋税能力,从而损害政府利益。因此,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提出,必须对金融业CEO和基金经理的薪酬实行监管。

    还有学者提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对CEO按每月支付固定的基本薪水,应得的奖金应先积存于一个类似于短期养老基金的账户中,这些积存的奖金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结束后才能支用。设置这种奖金账户的目的是促使激励机制向争取中长期利润方向转变和显著地降低与短期奖金挂钩的冒险行为。

  加强国际协调

    一些经济学家建议,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监管协调机构,以增强全球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美国经济学家雷恩哈特和罗戈夫主张,应尽快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西方金融业普遍存在巨大的政治游说和干预势力的情形下,建立不受国内政治看守人影响的高度专业化的、独立性较强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是极为必要的。具有较充分独立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国际协议的执行和促进资本流动,而不是重新监管全球经济。

    建立新的流动性储备管理机制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欧美金融市场的信贷紧缩已从流动性危机转化为偿付能力危机,这表明金融监管仅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不够的,金融监管应同时关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因为金融机构应维持什么水平的资本会受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水平以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流动资产水平的影响。尽管资本仍是并仍将是预防金融机构陷入无偿还能力危机的稳健性与谨慎性监管的关键手段,但在金融体系发生广泛性危机时,单靠资本是无法保护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的。因此,必须重新认识资本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则未能如预期的那样为银行业提供广泛性的保护作用,监管当局应将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畴里。具体地说,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机构在央行存入必要的用于监管而不是货币政策目的的储备金,以此作为解决未来潜在的流动性危机的缓冲器,这种机制较欧美央行目前广泛使用的注资和特定期限贷款便利要更为有效。此外,中央银行还可在金融体系内建立一种类似于储备金的提供广泛性融资的再生性融资和流动性稳定机制,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按要求给机制缴付一定水平的流动性,而当经济处于衰退或金融体系出现流动性困难或危机时,整个金融部门可随时运用。

    重新认识中央银行作用

    在传统金融业中,银行是信贷的主要供给者,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可简单地归纳为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在银行是主要金融中介的时代,信贷紧缩或流动性危机主要表现为银行无力借入资金。在这种情形下,中央银行所充当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确是中央银行处理流动性危机和信贷紧缩的恰当手段。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现代金融体系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这种传统角色已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从近年来的经验看,尤其是欧美金融当局应对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看,金融当局不仅充当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而且事实上充当了最后做市者的角色,主要表现为在金融市场上买断或卖断私人部门的证券、在回购交易中接受私人部门范围更广的证券作为抵押品以及作为贴现窗口抵押贷款的抵押品。

    因此,一些西方学者指出,应当充分肯定中央银行在现代金融业中维护金融稳定角色和手段的转换,而且中央银行充当最后做市者的角色是现代中央银行应对类似于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危机时不可或缺的手段,那些尚未将金融稳定列入中央银行职能的国家应考虑扩展中央银行的职能,并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实现金融稳定的目的。

    不过,由于中央银行充当最后做市者,会对市场信用风险的评估与定价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进而对信贷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中央银行不可滥用最后做市者的职能,尤其是在市场正常运行时。(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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