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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者,隐暗也;规则,带有指向性、目标性、权威性的条件与程序设定。“潜规则”从根子上来说,是一种游离于法规制度之外、由极少数权势主导者制订的私利准则。
; “潜规则”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违法违规,隐密而不能公开;二是为少数人所操控掌握,不为广大人民群众熟知;三是以规则之名,行违规之实,且如影随形,潜滋暗长。
潜规则能得以流传,一在于政绩观念的缺失。少数领导干部对“当官凭什么?当官为什么?当官怕什么?”等原则性问题无法从本质上弄清楚,整日浑浑噩噩,尸位素餐,只知跟风、整景、做秀,必然会使潜规则盛行起来。二在于价值取向的偏移。对一些领导干部而言,职位不是为民服务的平台,而是捞取好处的跳板。如果规则内无法获取私利,必然私定章程,以达成个人或小团体目标。三在于规章制度的漏洞。许多法令颁布实施之初都会遇到制度不全、规矩不彰、执行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这是一项需要长期解决的系统工程,如果研究不深、步骤不实、解决不好,潜规则定会有所抬头。四在于封建观念的流毒。几千年封建思想的侵蚀,使许多人不习惯于体制内公平竞争,总奢望“先”人一步,“高”人一处,好走关系、托后门,孰不知,当人们都奔着后门而去之时,也正是“潜规则”大行其道之时。
任由潜规则滋生、蔓延,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一会削弱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潜规则是一道横在党与群众之间的鸿沟,它变相加码,非法变通,会使党和政府的惠民强农政策大打折扣,让群众对党的深厚情感出现裂痕。二会降低组织公信力。以潜规则为主的腐败,往往以公开、公正之名进行暗箱操作,以个人拍板代替组织决策,将组织权力当作谋利工具,形式隐蔽,手段多样,久而久之,群众就会对组织公信力与社会公信力产生怀疑、麻木、否定等情绪。三会提高社会动荡的风险。与潜规则相伴的,常常是社会公正遭践踏,社会资源被损耗,公共秩序受冲击,公共资金与财产不正常流动,会大幅提高社会风险。四是增加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本。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需要以公开、透明、平等参与为有力支撑,需要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保障群众对行政的监督权、知情权,决策立法的建议权,推动发展的主导权,而潜规则,却与这些背道而驰,以利为凭,以公维私,以极少数受众代替大多数群众,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消除潜规则,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上下联动、全民动员、系统封堵、有效参与”的办法。<br>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导致潜规则有可行之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远远落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又没有可以科学落实的法规依据,这使“潜规则”可以肆无忌惮地横行。<br>
二是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潜规则有短期平衡且相对隐蔽的特点,难于监控,不易找到真凭实据。这就要求监督部门必须强化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绿灯、“一言堂”大行其道的现象,要坚决抵制,绝不姑息迁就。<br>
三是要强化专业队伍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腐败现象日趋专业化、复杂化,不进行一番深入的调查了解,没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很难揭开一些“潜规则”的“盖子”,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监督部门尽快建立起思想过硬、技术过硬、能力过硬的专业队伍,以“内行”入“内部”,以“过硬”促“过关”。<br>
四是要保障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核心参与。必须看到,当前某些所谓的公开,其实只是一种表面化的单向透明,阳光操作体现在宣传栏上、口号上、简单程序中,却没有出现在核心操作与决策中。因此,只有全面做到以制度形式确保群众拥有真正的知情权、投票权、话语权,全程量化监督,才能有效避免违规行为发生。<br>
五是要营造公平、进取的社会心态。潜规则之所以有市场,就源于一些人投机心态、营利心态作怪,源于少数人逃避责任、避免竞争、谋求私利。只有让科学发展观真正进入人们的思想、观念,进入实践,在全社会形成公平、进取、担当的进取心态,培养不谋私利、勇于担当、奋勇拼搏的时代精神,才能使潜规则彻底消弭无踪。<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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