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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地位的日益增强,长期困扰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开始为政府和金融部门所重视,不少有关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先后陆续出台。尽管如此,民营企业“融资难”至今仍然是一个亟待认真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br>
民营企业内源融资不活的根源在于制度缺陷<br>
正如我国民营企业产生外源融资难的根源在于许多制度安排不合理一样,导致我国民营企业内源融资不活的根源也同样在于我们的许多制度安排存有较大的缺陷。比如,我们的私产保护制度滞后,严重抑制了民营企业主扩大生产投资的激情;我们缺乏规范民营企业员工持股的法律规则,导致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压抑了企业员工投资企业的冲动;我们的企业职工集资制度设计不合理,堵塞了民营企业内源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我们的税制安排漏洞,压缩了民营企业留存收益;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缺失,使大部分民营企业不具备自身的“造血”机能。鉴于此,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内源融资难,实现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努力构建有利于激活民营企业内源融资的制度安排。<br>
激活民营企业内源融资需要创新员工持股制度<br>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所以造成了大多数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在新开办的民营企业中,业主本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2.7%,而在其他投资者中,又有13.1%为业主的亲戚。这种高度集中化、单一化的产权结构在家族式民营企业创业初期无疑能极大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只局限在业主和家庭范围内,就会限制企业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限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民营企业所有权结构单一,是根本无法满足企业规模高速扩张的资金需求的。因此,民营企业要拓展融资通道,企业主就必须放弃对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垄断控制,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从促进企业内源融资的视角看,立法规范民营企业员工持股行为,积极推行和实施企业员工持股,分散和不断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客观上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拓展民营企业资本通道的良好对策。<br>
激活民营企业内源融资需要创新职工集资制度<br>
世界各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内部职工集资始终是私营企业内源融资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它同样也是我国众多民营企业创立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源流。对于企业的这一内源融资行为,各国均有法律法规加以合理的规范、引导和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我国有关规范企业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则中却包含了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它们直接妨碍和制约着民营企业内外融资渠道的拓展与疏通。例如,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高阶位的《企业集资管理法》,只是通过行政规章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形式有条件地确认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而在具体实务操作层面上,我国法律对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集资、合法借贷之间的界限一直都缺乏严格明确的界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企业集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固然有其维护金融安全,保护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积极作用,但法律界限的模糊不清,则难免直接导致民营企业在内源融资中的步履维艰。因此,为了有效规范企业集资行为,活化企业投资源流,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调控和规范社会集资行为的专门法律———《企业集资法》,或者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企业集资管理条例》作为一种过渡。通过国家专门立法,对企业集资的条件、种类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严格清晰的法律界定,必将有利于彻底清除民营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的法律障碍,从而极大地活化民营企业内部投资的源流。<br>
激活民营企业内源融资需要创新税制安排<br>
民营企业内源融资的能力和规模,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制安排以及税费征管体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为过高、过多、过滥的税费征收,将直接吞食民营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而严重削弱民营企业内源融资的能力与规模。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从基本面上看,这一改革是成功的,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对中小民营企业过于苛刻、过于严厉的突出问题:一是对民营企业实行双重征税。如对合伙制和个人投资企业,既征个人所得税又征企业所得税,明显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获利与留存空间。二是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合理。因为依此标准,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只能列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税负,而且人为地减少了民营企业的业务交易量。三是对民营企业的税外收费杂乱失控。各种形式的税外乱收费、乱摊派,几乎压得很多民营企业喘不过气来。<br>
为了提升民营企业内源融资的能力与规模,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我国的现行税制安排作出修改和调整。(1)取消对部分民营企业双重征税的不合理规定,对任何形式的民营企业都只应征收企业所得税。(2)结合增值税改革,通盘考虑解决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所有制,也不分规模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但考虑到改制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影响,可先对一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中税负偏重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所有产业。(3)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不再区分内资、外资、国有、私营,也不论股份制、还是混合联营,各类企业都应执行相同的所得税制度。逐步实行各类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基、及其它政策待遇方面的“一视同仁”。(4)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立法规定对中小民营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强化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和援助。(5)还应立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税外不合理收费。<br>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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