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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自由与自律

(2009-01-11 00:00:00) 来自:学习时/报萧瀚


     所谓自由,当然伴随因其而来的责任。正如每个人都有说话的自由,但没有用语言无端侵犯他人、伤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当语言的表达以及某些社会行为对他人或共同体生活具有损害性的时候,为了形成维护共同体生活伦理的有效舆论,反击性的表达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它同时包括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

    这意味着,任
何人对于不涉及他人的纯属个人生活的内容,有公开言说的权利;其限度在于不能侵犯他人正当利益,也不能侵犯良法所保护的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基本利益;亦意味着任何人对于他人或组织损害公共生活的行为和言论,有公布事实和评价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成为法律事后惩戒违法言行的先机。当这些言论以某种规模化以及专业渠道(例如报纸、杂志)出现时,它就成为一种职业化的新闻业务。

    新闻自由是表达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形成健康公共生活的有效粘合剂。

    新闻自由既是个人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由于表达权的行使涉及各种各样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权益,还有国家利益,因此,对于最有能力行使此项权利的新闻行业,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界定权利的边界,以此形成新闻职业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目前中国的新闻业尚未形成完备的良法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主要建立在行政管制和媒体自律之上。这种新闻制度的模式,因其对新闻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基本的良法界定,往往发生与新闻工作的性质相冲突的事件,导致了多重弊病。

    行政管制导致新闻行为从属于行政活动。不少媒体从属于行政机关,处处受到行政机关的掣肘。例如,媒体的设立、资金来源、工作方式、工作范围、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来源等等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好恶,受制于行政机关不稳定的临时变化,媒体缺乏稳定的工作状态。

    此外,这会导致一些社会生活内容无法被公众所知,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剥夺了公众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知情权;尤其是事关公共利益的一些政府行为不能见诸公共领域,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议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从而无法切实有效地改进政府行为,以及监督各类社会利益集团甚至某些个人的行为。

    这样的情形下,新闻“潜规则”暗中滋生。无论从属于行政机关的“纯官办媒体”还是那些“半市场化媒体”,一些行政部门一方面对他们不愿意发布的新闻内容加以监管,另一方面却疏于从业纪律的监管,于是,腐败也就必然——“封口费”、敲诈勒索、“有偿新闻”之类的“潜规则”也都因之而生。

    无论哪个时代的历史都在证明,只有少数人能在危局中担当特殊使命。要求记者们自律而不随波逐流,这无疑是应该的;但如果缺乏制度支持与约束,也就容易流于空谈而无效。

    可以肯定地说,人的道德自律与制度推进同样重要。只是制度解决的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速度、深度上都远优于个体的道德自律,所以在倡导道德自律的同时,不妨以更为坚定和勇毅的决心去推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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