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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如何进一步提升落实和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是新形势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解决的新课题。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br>
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来说,监督管理是手段,促进发展是目的,不为发展服务,监督管理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监管过程中,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督管理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要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督管理,盲目发展,偏离科学发展轨道,警惕那种先上车后补票、先繁荣后“整容”、先污染后环保的思想观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履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职能,把好“准入关”,把健康合格的经营主体输送进市场,把“先天不足”、不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挡在市场之外,催生更多健康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产业,依法降低登记注册门槛,提升服务,快速准入;对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严格把关,审慎审批。<br>
二、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也不例外地要把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提供符合效能原则的公共服务,从指令型监督管理向服务型监督管理转变。要强化服务发展理念,依法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强化服务经营者理念,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之中,在监督管理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消费者理念,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使监督管理回归于既服从于国家的经济共同体利益,又服务于市场主体利益的本来定义。<br>
三、正确处理好维权与监管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两大主体,或是两大不同利益格局。维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也是工商部门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督管理与维权统一,就是要求我们在监督管理执法中不但要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有序透明、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维护好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br>
四、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监管的关系。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履行监管职能的形式和手段,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监管必须坚持权责一致,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以法律为根本准则和底线,以职能为尺度,以有限为边界,正确行使执法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既不能妄“法”不管,更不能滥“法”乱管。要坚持人性化和谐监管执法理念,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维护其权利,顾及其感受,在刚性执法中坚持柔性说理,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一教、二警、三处罚”的思路,讲求“法、理、情”,对一般违规企业,要重批评教育、轻处罚;对严重违法企业,要处罚也要教育引导,不能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也要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准确详细的法律指引,使其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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