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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公民参与理论研究的复兴<br>
古典的民主理论始终是与公民普遍的、直接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尤以古雅典城邦为其著名典范。当时雅典的政治生活建立在公民大会直接表决、有公民权的城邦公民全体参与的基础上,城邦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就完全体现于他们对公共生活的直接参与。公民大会议决所有国家大事,诸如制定法律、审判、宣战、媾和,并通过抽签或选举方式产生法官及军事将领等。<br>
公民直接参与的制度也曾经出现在公元前五六世纪的罗马共和国、古代的北欧地区(维京人的公众集会)、文艺复兴时代的北意大利(佛罗伦萨、威尼斯)、北美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城镇会议)等等。但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这些有限度的公民参与能否称为直接民主,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br>
近代对公民参与理想的追求出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卢梭是这种民主理路的集大成者。在卢梭看来,人民的主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一切立法事宜都应由公民亲自参与并通过制定的法律管理其生活,否则,他们就会像英国人民一样在“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这种民主理念中,为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机会的政治秩序是一种社会的构成方式,国家事务由此而被整合成为普通公民的事务。<br>
虽然公民参与思想在民主发展史上曾经广泛流行,但当代的民主框架下,主要关注点在于寻求一种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侵害的民主机制,普遍采用“代议民主”的形式将人民主权观念与个人自由和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思想融合起来,强调公民必须在自身权利受到界定、保护和限制的受控制法定秩序中与其它公民彼此尊重这些平等的权利,从而对以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多持否定态度。<br>
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陷入困境,深重的财政债务危机以及越来越低的管理效率使政府遭遇到严重的合法性危机,而“代议”原则被认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批评主要集中于:1、对公民参与的限制已经导致了公民逐渐对政府过程失去影响力,并最终导致当代精英政治对个人自由的侵害;2、强调领导者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集中关注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建构,忽略了公民个人的民主参与能力以及相应条件的培育,导致一般公民的“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3、无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包括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及性别、种族、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不平等。<br>
依据巴伯的认识,纯粹意义的民主原则应该是政治系统中的所有公民在持续地参与中自我作主、自行治理所有的公共事务,委托他人不符合“民主”旨意,因而代议民主基本上乃是“反民主的”民主政治,它损害了共同体作为正义调节工具的功能,排除了某种作为正义思想基础的参与和分享的大众的进化发展。1960年,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式民主”这一概念,随即“参与式民主”一词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包括校园学生运动、社区管理以及工作场所的民主管理等。后来,卡罗尔·佩特曼和麦克弗森又系统阐发了参与式民主在政治生活和国家治理中的运用,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br>
在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看来,因为公民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应该由自己所创造的政治形势的运作逻辑来统治。但当代民主参与论者们也意识到在当代民族国家的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现实下,大规模公民直接参与的不可欲性。因此,他们强调为公民提供政治参与的适宜社会场所,利用参与所具有的教育功能来培育民主社会所需要的优秀公民,从而在追求政治体制稳定与效率的基础上着重发挥人类的创造性。<br>
协商民主:公民参与理论的深化发展
当代公民参与理论通过公民积极的“行动”来塑造公民的民主人格和激发社会公共意识,力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古典政治中的公共生活领域。总的说来,参与式民主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方国家所遭遇的合法性危机与治理困境。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则在修正和完善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了参与式民主所彰显的公民理性、宽容、沟通、参与等价值观。<br>
协商民主最初是作为一种决策机制而提出,即认为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都应该能够参与集体决策。随着集体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模式被运用于政治生活领域后,协商民主又成为一种政府民主治理模式,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导向下,通过对话、商谈、讨论等形式达成共识并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共政策过程。协商民主对公民参与理论的深化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式民主强调了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的参与权利,并探讨了社会生活中公民参与的适宜领域,但它对公民如何进行参与的过程没有具体阐述。无论是麦克弗森还是佩特曼,他们在指出在政党内部或工作场所进行参与的重要意义后,也没有能够提出除直接民主制的选举方式外的其它适宜参与方式。而协商民主沿着参与式民主的发展方向,回答了在公共领域中公民如何参与的问题。通过自愿团体、基层组织、协商小组等形式,协商民主使公民参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br>
2、如果说自由主义民主认为公民应当仅仅是对政府决策进行“反应”而非“行动”、应当遵从社会权威的话,激进的民主论者则主张公民对生活环境和公共政策过程的控制。在这当中,预设了公共权威机构与公民之间的要么“公民服从”要么“公民控制”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协商民主理论超越了这种绝对对立的二分法,在更广泛的视野中寻求公民与公共部门之间的互动。协商民主鼓励各种形式的谈话和交流,在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从而将个人的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并最终将统治、决策、公民参与以及公共利益合理地联系起来。<br>
3、协商民主所具有的“正当性验证”特征很好地深化了公民参与所具有的“教育”功能。聚合式民主认为民主的决策不需要进一步的正当性验证,认为多数原则(公众投票)和功利主义原则(如管理者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决策)就是决策本身正当性的保证。协商民主则认为通过公开、公正、充分的话语行动过程,公民的偏好是可以改变的,即使在不能达到共识的情况下,公共协商过程也可使参与双方认识到对方的合理和可取之处。在协商民主中,最主要的一项特征就是要求参与者对自己的观点“给出理由”,因而它使参与者能够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探究对问题性质的各种看法,鼓励分析与合理的观念,帮助人们作出公共判断并形成共同行动的基础,从而更好地培育和参与型社会相适应的理性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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