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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根据参与的领域和运行机制公民参与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br>
政治领域中通过代表的间接参与,即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进行公共决策。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中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其民主的形式而言,是由“选举(票决)+协商”两种形式构成的。正如2006年2月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所指出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性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br>
政治领域中的直接参与。直接参与最普遍的形式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选举活动。此外,直接参与还可表现为公共权力在运行时制度化地允许公民参与和介入,比如听证、质询、就某项政策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也可表现为在涉及公民自身利益的利益表达。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阿尔蒙德把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利益表达可以由许多不同的结构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在一个非常简单的政治体系中,不存在利益表达结构。而在一个现代化的体系,尽管利益表达也可以由非专业化的结构来进行,但是存在着主要是为了促进利益表达而组织起来的社团。利益表达同把它们成功地转换为权威性政策,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这里,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有效参与”需要表达的自由并对政府各种可能的行为和政策要“充分的知情”。在涉及公民的利益的政策实施之前,所有的成员应当拥有同等的、有效的机会,以使其他成员知道他对于政策的看法;当人们对政策做最终的决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机会,而且,所有票数应当同等地计算;充分的知情,也就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所有成员都有同等有效的机会来了解各种备选的政策及其可能的结果。这些标准背后都隐含了公民权利的观点,有效的参与就是要满足这些标准,让公民有效地享受到这些权利。 因为,公民越具有参与的能动性,就越可能更好地表达与维护自己的利益。<br>
公共领域的民主参与。按照哈贝马斯的界定,公共领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它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对外它却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这里的“公共领域”含义较为宽泛。“它是适合于日常交住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哈贝马斯把政治公共领域描绘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板。就此而言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其特征是在交往中产生的社会空间。<br>
公民社会中公民的自治性参与,即公民社会中的独立、自由的公民个体或群体对公民社会事务参与自主管理。自治性参与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经济活动的自治管理,参与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和事业组织的自主管理。自治原则主张所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能够平衡政府权力,参与公共治理的自主领域。<br>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参与形式以及它们在不同社会和政治条件下的应用,还需要非常细致深入的审视,但不是非此不能彼,甚至有时可以交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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