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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2008-10-30 00:00:00) 来自:《新疆日报》/ 赵广平



  因采访套牌车,新疆都市报一记者遭殴打,致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相机被损坏。近日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这则新闻令人震惊。<br>
  其实,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时,采访权、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甚至被打的事近年来在我区发生已不止一次。在这些事件中,打人者的社会角色不同,打的方式和程度也不一样,但有一点基本一样——对新闻事实掩盖,拒绝舆论监督。<br>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神圣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助推器”。但这里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必须解决:谁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具体执行人——记者的采访权,进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去年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际专门发出呼吁:“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记者遭殴打事件的时有发生,表明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受到侵害,公众的知情权遭到践踏,也折射出当下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br>
  探究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肆意妄为是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则还是法律的缺席。新闻采访权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但它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讲,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也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的私权不同,因为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对新闻的认知,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和阻挠,公众知情权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br>
  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相应法律保障,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采访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对方的好恶,尤其是行使舆论监督的记者,必然会激起那些被批评者的痛恨,轻则设置重重关卡阻碍采访,重则拳脚相加。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相应法律保障,尽管记者采访是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处理。<br>
  所以说,只是适用宪法原则保护新闻采访权还不够,进一步从法律上尊重和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尽快出台一部保障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权利和记者人身安全的专门法规,给予舆论监督者更加坚定的法律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恪尽职守、嫉恶如仇、仗义执言的记者不再成为所谓的“高危人群”。有的地方如云南省已经出台的为记者采访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应当为我区保障新闻采访权提供一种有益的思考和启示。<br>
  第九个记者节即将来临,我们希望社会各界:理解并支持记者的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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