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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元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毛泽东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在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建立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功勋。
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研究和学习毛泽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对于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民民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创新、创造热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是,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催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农民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农民运动中产生的。1924年国共合作形成后,毛泽东等同志在广州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了800多名农民运动骨干。经他们之手,农民协会组织很快在广东、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省近200个县建立起来,由村、乡逐级发展到县、省一级。1927年3月,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省的农会代表举行联席会议,成立了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进行管理。农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农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大会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财政、仲裁、交际、卫生、教育各部,分别行使农村行政、审判等职权,农会所实行的一些原则,如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机构设置和层次划分、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等,一直延续下来。从实践上看,农民协会是我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萌芽的属性。
二是,提出实行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的主张,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1927年9月,毛泽东在主持中共湖南省委工作时向中央提出,在政权建设中实行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着手建立苏维埃式政府。同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把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政权作为全党的一项任务提出来。从此,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形式由农民协会制向工农兵代表会议制转变。鉴于当时的战争环境,这一制度除在乡一级外,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为了推进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毛泽东从1930年到1933年,先后作了兴国和长冈、才溪两乡苏维埃建设的调查,总结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经验,并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提出许多至今让人深思、值得重视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是普遍地组织了,但是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会。……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选举完毕,大权揽于委员会,代表会再不谈起。”毛泽东批评说:“现在民众普遍知道的‘工农兵政府’,是指委员会,因为他们尚不认识代表会的权力,以为委员会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执行委员会,其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毛泽东认为,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就是因为缺乏对于代表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一时扫除不净,遇事贪图便利,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1—72页)。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1934年1月,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对工农共和国的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初步勾画出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蓝图。按照宪法大纲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苏维埃组织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融化在一起,劳动人民选出的代表,自己直接地去执行代表选举人所决定的一切行政事务。中央政权机构分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是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审判权。地方苏维埃分省、县、区、乡(市)四级,实行议行完全合一的制度。乡和城市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苏维埃代表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代表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具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是,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艰苦的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经历了一场严峻考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举民主的旗帜,同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作斗争,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组织抗日统一战线,挽救民族危亡,同时,正确认识中国革命的特点和方向,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适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等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毛泽东指出:“争取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则为保证抗战胜利的中心一环。抗战需要全国的和平与团结,没有民主自由,便不能巩固已经取得的和平,不能增强国内的团结”。进行民主改革,首先要“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改变国民大会的选举和召集上违反民主的办法,实行民主的选举和保证大会的自由开会”,“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执行真正的民主政策”,“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纲领上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建立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6页,第257页)。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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