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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底,全国流动人口为1.5亿,其中流动育龄妇女占相当数量。她们大多数处于生育旺盛期。她们身在异乡享受到免费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了吗?她们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广东、浙江、湖南、安徽4省10市开展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br>
调研组认为,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分立并行”户籍政策导致管理难,相关政策不兼容导致服务难,法制建设落后导致维权难等。如何正视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问题,解决和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调研组给出4大对策建议。<br>
向实有人口管理模式转变<br>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政协原主席李金明认为,流入地党委政府尽快改变原来的双轨制管理模式,把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向实有人口管理模式转变。消除对外来人口的种种歧视,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融合。<br>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王少阶副主任、赵炳礼委员认为,尽管离开户籍地实现超生现象由来已久,但与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相比,以流动实现超生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客观公正地看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事实,维护和发展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的利益,应是我们考虑问题、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发点和着力点。<br>
理顺体制完善政策
流动人口问题涉及面广,构成复杂,动态变化快,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多种行业。目前各有关部门之间既存在职能交叉,责任重叠现象,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间沟通不多,协调不够等现象,容易使基层无所适从。<br>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巡视员卫宏建议,有关部门牵头研究,整合各部门现有职能,从统一协调流动人口的宏观层面上,成立高效权威的类似于新居民事务管理局的实体机构,尽快形成适应流动人口发展趋势的领导体制。<br>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肖燕军建议,有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国策意识,在制定修改相关政策和落实征地补偿、教育助学、民政救济、劳保待遇时,要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维护基本国策的权威性。<br>
流入地和流出地责任共担<br>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司长于学军,安徽省计生委主任孙安民都建议尽早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协作有力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两地政府的联系,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签订专项服务管理协议书,双方互访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问题,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达到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服务管理责任的刚性要求和考核评估力度,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形成两地共同承担服务和管理责任的局面。<br>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br>
调研组认为,目前流动人口在身份上依然有别于户籍人口,多数地方虽然在流动人口同服务、同管理上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是口号多、措施少,除了体制的原因外,经费保障不足是主要因素。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副司长赵延配建议,加快户籍制度和经费投入体制改革步伐。一是总结部分地方正在探索实施的“居住证”管理的经验,按照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原则,将暂住证、婚育证明等有关信息纳入“居住证”;二是研究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体制改革,建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体制,研究制定“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管理办法,在强调流入地为主的同时,用“以奖代补”等方式,适时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综合奖励补助政策,更好地调动流入地的工作积极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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