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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城市规划似乎仅是政府部门的事,公众往往很少获知情况或参与决策,只有在规划被正式批准公示后,才能了解规划的大致情况。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其实也是政府赋予公众以民主权利的一种行为。目前,我国在公众参与规划方面虽说比以前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在总体上仍处于最基本的舆论作用层次上,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就目前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公众参与规划刚刚起步,任重道远。<br>
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城市的资源总是十分有限的,每一步规划,没有城市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以及最广泛参与,规划就可能会因为缺乏客观、科学因素而成为“负规划”,进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城市规划,应该力避一把手拍脑袋就决策的传统模式,尽可能让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公共规划中来。通过推进公众参与,增进了政府、规划部门、居民三者之间的沟通理解,使得政府领导和规划人员能真正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和愿望;有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居民对规划的认可程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通过共享规划成果,能增强居民对所生活城市、社区的认同感、自豪感和幸福感。总之,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规划结果脱离实际,使之更趋于合理化、科学化。<br>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是逐步培养起来的,这里面除了公众自己要努力以外,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也要改造环境,创造条件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其对城市规划的科学认识,让公众觉得参与自己家园的规划建设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在加强公众参与规划方面要做的工作至少有:<br>
1、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导向,增强公众参与规划意识。城市规划的目标,是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达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优化的协调统一和最佳结合,使城市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健康迈进。城市规划的着眼点,应该是城市广大居民与自然的和谐,人们充分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文明和优美环境。城市规划的前瞻性、广泛性、空间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很强,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既然城市规划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发展前途的公众事业,就必须让全社会认知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和最大限度的参与规划。城市政府应该认识到,公众参与是社会政治民主化过程发展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活动,也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进一步宣传市民公共参与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城市规划成功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主动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br>
2、改革规划教育,加强社会实践中公众参与规划的内容。公众参与意识的建立,不仅仅是社会公众的事,从事规划工作的专业人员自身的公众参与规划的意识也必须先行强化。规划专业人员仅有专业知识或仅从专业技术角度去认知城市规划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为实现公众参与,规划师的必须在遵守政府政策方针和符合城市规划技术原则的前提下,使公众、利益团体和政府得以沟通、联络、协商、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规划师职责之一就是组织讨论,调停分歧,促成共识。就像英国城市规划协会主席早在1971年所宣称的那样,将来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业务人员都把自己叫做规划师,即具有各种专长的空间规划师、社会规划师和管理规划师。公众参与给规划师素质提出更高、更广的要求,也迫使城市规划教育加速改革。城市规划必须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利益面前做出公正的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着眼点又必须以公共利益最优为前提。<br>
3、建立充分的相关利益者和公众意见的表达机制。当下不排除有城市规划的专业自大,轻视和排斥公众的非专业表达,但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与公众参与实践,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专业要求与民意表达的矛盾,完全值得国内借鉴。如美国就把城市规划分为十个阶段,不同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市民更多的是在社区价值评价、目标确定、方案优选、规划修批和反馈中担当主要角色,在其他阶段只起促进或支持作用。而在市民起主要作用的这些规划阶段,则主要通过公众会议,以公众评议和公众听证会展开,具体的讨论结果对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全程都有真实效用。正是在政府、市场、公众势均力敌的现代国家架构内,以精细可操的制度来尊重和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才能真正实现科学与民主的良性搭配。我们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组织机构,使市民之间形成交流网络,彼此可以发展潜力、启发心智、增强城市规划社会意识的责任感,使规划师得以了解和把握市民的特殊意识和价值观,从而准确把握住规划所必须的历史、文化等地域资源,可以使市长等决策者充分体察民情和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从而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没有充分的相关利益者和公众意见的表达机制,就不能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达到和谐的城市规划。<br>
4、形成制度,逐步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立法体系。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政府行政民主决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所以要以法的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或者说,政府只能通过规划决策权利下放和立法才能保障公众参与的实施。与其说公众参与是一项技术,还不如说是一种信念、一种制度。公众参与规划需制度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必须形成制度,将公众参与规划的目标、性质、内容、职能、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等逐步明确规范,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立法体系中,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力得以实现。要建构公众参与程序性制度,就是确定支配公众参与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新规则,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在根本上取决于既定的制度能否为社会成员提供新的参与机制,并且使公众获得更多的制度收益等,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城市规划听证制度、法定图则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当然,参与程序性制度以公众权利为优先原则。公众参与的权利,即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寻求救济权。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在所有的城市,规划师不再是坐在绘图桌旁、脱离现实的冷冰冰的方案制定者,而是充分尊重他人意见的善意的改良者;政府不再是把城市建设定位为财富和权力的炫耀,而是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协调的策划者,是各方获取利益的平衡者;公众也不再是“束手无策”的旁观者,而是深入社会的社会活动者。迎接这一天的到来,至今最有效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国家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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