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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执法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2008-09-24 00:00:00) 来自:人民日报/龚 尚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30年,市场的核心和本质是竞争,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促进公平交易,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30年来,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要求,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限制竞争及反垄断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br>
  打击“投机倒把”重拳出击<br>
  “投机倒把本来是个经济学概念,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作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主要违法行为,而成为工商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曾亲历“投倒条例”颁布、实施、废止全过程的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谈起那一段经历,至今仍感慨万端。<br>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产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繁荣兴旺。但是,某些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供不应求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供求之间的矛盾,乘机大搞哄抬物价走私贩私等投机倒把活动。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部门在上世纪80年代从稳定市场物价、打击走私贩私、整顿不正之风、严查投机违法案件几方面对投机倒把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打击。<br>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走私贩私的职责和任务,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实践表明,该条例及细则曾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br>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概念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部行政法规也逐步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国务院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宣布,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条例及细则废止。<br>
  “投倒条例”的从有到无,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工商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从局部、有限走向成熟、完善的生动例证。<br>
  反不正当竞争利剑出鞘

  党的十四大以后,工商部门把执法重点转到查处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走私贩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来。据统计,1994年至2008年6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执法部门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218万余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br>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有关竞争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竞争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标志着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应运而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5种限制竞争、6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商业贿赂、商业秘密、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有奖销售等。近15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1993年12月至2008年6月,全国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9.3万件,案件总值347.4亿元,罚没金额56.26亿元。<br>
  值得一提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唯一法律依据,对2006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严肃查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br>
  反垄断执法稳步推进<br>
  2003年以后,工商机关反限制竞争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级工商机关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要求,执法领域不断拓宽,基本上涵盖了《反垄断法》规定的4种垄断行为。<br>
  全国公平交易执法系统反限制竞争和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不仅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同时还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竞争执法队伍。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竞争执法的专职人员近7万人,分布在全国各地。<br>
  多年来,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了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宣传了国家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增强了垄断性行业企业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促进了工商行政执法到位,树立了工商行政执法权威,为更好地贯彻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br>
  按照《反垄断法》执法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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