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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国家制度的新思考

(2008-09-22 00:00:00) 来自:北京日报



    ——从奥运成功举办看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超越西方政治制度和中国传统体制之上的现代国家制度,具有旺盛的活力和明显的优势。  

    ●民主是个好东西,集中也是个好东西。有民主又有集中,则是更好的东西。不能只讲一个东西好,相对另一个就不好,既不能用民主抗拒集中,又不能以集中排斥民主,那样在哲学上和实践中都是不能成立的。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取得巨大成功,北京实现了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承诺,中国向世界奉献了一届“无与伦比”的奥运会,留下了不可复制的奥运遗产。其中之一就是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联系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理论学术界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出现的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观点和倾向,如认为我国三十年来的改革只有经济改革而没有政治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仍然是集权政体、不如西方的选举制度、两党制或多党制优越等,笔者认为,通过北京奥运会这个重大的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政治体制的认识有一个大的提升,对一些错误观点加以辨析和澄清。

    一、我国的政治体制是超越西方政治制度和中国传统体制之上的现代国家制度,具有旺盛的活力和明显的优势

    近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引来西方国家的关注甚至嫉妒。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有力支持。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一些西方政治家和学者在奥运会之前已有一些认识,但他们不愿公开承认。而中国以前所未有的成功向世界奉献了一届无与伦比的奥运会,使西方世界感到震撼。奥运会举办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展现出的强大组织力、无可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万众一心的社会认同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1、北京奥运会展示了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优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构建一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三者有机统一、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国家体制。这一体制的建设基于先进的价值观之上,并超越和克服了西方政治制度和中国传统体制的弊病和不足。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现代国家制度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最有效的组织单位,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元素。其显著特征有:一是法治完备,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法律体系;二是民意表达有一系列的规范,建立起保护公众表达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三是国家的政治、社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一整套保障决策科学、民主的程序;四是国家政党、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运行高效,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高效、平稳、低成本运行;五是有一套体现现代人类文明的观念,如法治、科学、人权、爱国、民主等观念的价值体系。

    从政治学角度看,西方国家的政体形式,一般认为包括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但从科学意义上看,所谓民主制度和集权政体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制度。以民主制度而言,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已历经三百多年,它的历史局限性在全球化时代非常明显。而且由于西方各国自诩这种制度“先进”,不思改进,其弊端日愈显现。作为历史上形成的政治形态,民主制度只能称为近代国家制度。由此看,现代国家制度是一个比民主政体层次更高、内涵更广的政治概念。有人认为只有民主制国家才是现代国家,这显然是一种把民主制看作是现代国家的惟一条件、从而把现代国家内涵狭隘化的观点。现代国家与国家政体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了民主制的一些形式如选举,也并不意味就是现代国家。因为选举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它的产生比现代国家的历史要长,希特勒是通过选举上台的,但并不能说当时的德意志第三帝国就是现代国家。在非洲一些国家,选举搞得很早、范围很大,但从其法治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运行效能等方面综合来看,却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综合国力明显增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已步入现代国家的行列。而北京奥运会上,场馆设施现代化程度之高、志愿者服务之热情、赛事组织之科学严密,各项机构运转之高效,都体现了一个现代国家的风貌。就连美国总统布什在谈到北京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时也表示:这是“展示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机会”。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政治制度,是集民主与集中的优点于一体,集中西价值观的长处于一身,日益呈现出西方政治体制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2、不能把选举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标签。

    通过分析北京奥运会所展现出来的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理论界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认识度应有一个大的提升,对西方的选举制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近年来,西方一些人把选举作为民主政体的标签,以是否举行普选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一个政体是否为民主政体的惟一标准,把选举作为向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推销民主的一个重点。国内也有观点附和认为,只有实行普选产生的民主政体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产生民主政治。不实行普选,只能是集权政体。此种观点谬之远矣。

    毋庸讳言,普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的意愿得到相对充分地表达,这使得普选产生的政体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但这种“正当性”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并不代表全民意愿。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选民仅是全体公民的一部分,有的国家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国民总数的一半,而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的得票率有时仅有48%对47%的微弱优势。那么试想,48%的选民的意志实现了,这些选民的意志能代表全民意志吗?显然不能。因为一部分选民的意志实现,就意味着另一部分选民利益的牺牲或丧失。这种相对民意只是一种获得公权力的手段,并没有体现出全民意志的民主性。

    众所周知,在西方的选举制度中,选举实质上是金钱操纵的候选人之间的角逐,巨额的选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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