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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2008-09-06 00:00:00) 来自:《前线》\吴玉华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行政服务工作,从2006年开始,北京市在部分远郊区县进行了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试点工作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在村一级建立“法律服务室”,二是在乡镇一级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笔者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对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问题做进一步探讨。<br>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客观要求<br>
  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br>
  (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br>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br>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br>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br>
  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强。<br>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br>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2007年4月底,我市律师数量虽然已达14200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375名律师在10个远郊区县执业,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2.6%。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br>
  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br>
  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br>
  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br>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br>
  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br>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br>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br>
  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br>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br>
  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br>
  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br>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br>
  2006年4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主体。<br>
  1.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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