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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2008-08-17 00:00:00) 来自:党建研究/何耀伟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由于我国仍处于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在城镇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实施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主要是家庭养老。企业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既是第一层次的,也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在财政上,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为现收现付制。养老费用完全由政府财政或单位统包,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同步进行。      

    农村养老保险。我国农村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近些年来,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在政府的引导下正在试办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运行中还有不少困难。一是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五方面:提前退休暂时缓解了就业压力却加剧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参保职工和领取养老金人数不是同比例增长,加剧制度压力;供养负担日益沉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过重;财政的转移支付仅够维持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缺口。二是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一些政策性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多数地区仍实行市县级统筹,基金难以调剂,有的省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重最高达到31%,最低的只有10%。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就业人员则未被覆盖进来。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未同步改革,待遇差别扩大,矛盾突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仍然按1978年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尚未形成。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应对制度运行中的各种困难,维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提出多项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的对策,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我国政府积极探索规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努力调整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结构,直接加大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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