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08-08-02 00:00:00) 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漆多俊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3 )<br>
  [摘要]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经济法具有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功能。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应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社会利益分配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破除妨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充分发挥的认识障碍。<br>   [关键词] 经济法;  国家调节;  再分配功能;  认识障碍
  [中图分类号]  DF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8)02-0077-06
  [收稿日期]  2008-03-12
  [作者简介] 漆多俊(1938-),男,湖南祁阳人,中南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br>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国家调节应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对于市场调节的一种再调节,也就是对市场调节所作的利益资源分配安排进行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社会利益分配关系,经济法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充分认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自觉应用它处理好我国收入分配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br>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br>
  经济法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出现而产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以来,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态度曾先后出现过两种极端:一是自由放任,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国家基本上不作干预,如美国自建国起至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前基本如此;二是排斥市场,将经济完全置于国家(通过计划)统制之下,如斯大林时期的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后来各国的实践表明,在社会化条件下,这两种极端都行不通,社会经济必须同时由市场和国家两种机制配合调节,并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br>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即自由竞争时期,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一元化的,市场机制(即亚当·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足以有效地调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但市场调节毕竟不是万能的,存在自身缺陷,只是在当时条件下并未显露而已。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市场缺陷显露,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人们才惊呼“市场失灵”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开始介入经济进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出现“二元化”[1]。国家要改变过去自由放任传统,进行国家调节,需要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家对经济如何恰当调节而不至于权力滥用,需要法律规制;此外,国家调节也需要法律保障。因此便出现了规范国家调节的法律,这种法律便是经济法。如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德国20世纪初期涌现的一批经济法。<br>
  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革命成功后,当时认为社会主义新的经济基础不可能在旧社会母体内自然生成,必须由新政权“重新组建”,并在“组建”中和“组建”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国家管制经济的方式主要依靠行政的(或革命的、军事的)手段,不重视法制,即使颁布了一些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也主要是行政法性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特别是后来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要大力发展市场因素,相应地,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领域便需要逐步加以控制和收缩,需要转变“国家职能行使方式”。如何转变?概言之,就是要从对经济的统管、“统制”,变为“国家调节”。国家调节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相互配合,而不能排斥或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国家调节也应当依法调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国家调节权力不能滥用,为此需要制定和逐步完善规范国家调节的法律——经济法于是发达起来。<br>
  国家调节是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社会化条件下产生的,主要针对市场缺陷进行调节。国家调节一般采取下列三种方式:(1)鉴于市场存在各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扭曲价值规律,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为了恢复其作用,需要排除障碍,为此国家调节采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措施,规制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2)鉴于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往往等到经济结构和运行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发觉和慢慢得到纠正,造成经济资源浪费,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为此国家需要掌握各种经济信息,发布预测,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有关经济政策和调节工具,对全国经济实行宏观引导调控;(3)鉴于市场具有唯利性,对于一些盈利率低或不能赢利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尖端科技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民间投资往往不愿进入(尚不说国家政策不允许其进入),国家在通过政策引导仍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由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调节方式。<br>
  上述各种国家调节方式(国家职能活动)都应当由法律规范,国家需要分别制定三方面法律:(1)国家对市场规制法,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对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法;(2)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引导调控法,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等;(3)国家投资经营法,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是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①。<br>
  经济法是什么法?其实,从其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根源及其担当的历史使命等方面看,是十分清楚的,即它是规范现代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社会关系,使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所预定的目标,维持和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br>
  二、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经济调节机制(包括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经济结构和运行所反映的是社会各种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关系,说到底有关人们的利益关系。各种调节机制实际上是在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节、调整,或者说是一种分配。市场调节是基于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进行的利益分配,其价值取向是各个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各个体间的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是运用“国家之手”进行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其价值取向偏重于社会总体性效率和社会公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是以个体效率和公平为基础的,但两者也会有矛盾和冲突。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乃是在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社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