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造——公民权利的实现途径

(2008-06-21 00:00:00) 来自:湖北日报 /乔新生


  主持人的话<br>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法治的作用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br>
  今天的《大家讲坛》,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将从分析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入手,探讨公民权利实现的途径等问题。<br>
  法律自身逻辑体系问题,制约着公民权利的实现<br>
  改革开放以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有229件;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的有960多件;由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8000多件。另外,还有上万部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构成了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br>
  中国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呢?<br>
  第一是多层次性。由于法律体系具有多层次性,法律文件之间有时会有矛盾和冲突,使得公民有时候无所适从,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br>
  举个例子,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订了一个《母婴保健条例》,其中规定公民登记结婚,必须进行强制婚检。但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却是自愿婚检。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为了母婴健康,公民登记结婚,必须办理婚前检查。<br>
  公民结婚,就有三个法摆在我们面前,彼此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我们该怎么办?

  第二是授权性。法律体系内部会自我授权,政府会通过立法来增加自己的行政权力。<br>
  大家都知道,国家颁布了《物权法》,这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就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前,重庆九龙坡区出现了一个“史上最牛钉子户”——面对拆迁,他就是不搬家。你说他的房子拆还是不拆呢?我说非拆不可。<br>
  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结构,决定了他非拆不可。<br>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物权法也规定,保护公民的物权。物权法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国家可以征收征用公民的不动产。<br>
  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公民把自己的房子给拆了的规定,只在2001年颁布过一个相关的行政法规,但这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怎么办呢?就在《物权法》正式实施的前期,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修正案,对房地产法进行了修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公民的不动产。<br>
  也就是说,在国家现行法律中,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可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怎么办?没有关系,可以提请人大修改法律,这叫自我授权。<br>
  第三是选择性。由于我们的法律有多层次性,由于法律有自我授权功能,所以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适用法律。<br>
  再举一个例子。河南洛阳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个普通的案件。案子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但是麻烦就在这个简单上。安徽一家企业与洛阳一家企业发生了种子购销纠纷,一个说我把种子卖给你了你没有付钱,另一个说,我不用给你钱,你没有卖种子的资格,这是无效合同,你还要赔偿给我。<br>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法官很快做出判决。法官说,本案涉及两个法,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一个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二者有矛盾。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的相关条款,因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应当宣布无效。<br>
  当事双方一家欢乐一家愁。败诉的一方直奔郑州要讨说法。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我有资格卖种子给你,凭什么合同就成了无效合同呢?为什么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冲突呢?冲突了为什么还不修改呢?<br>
  假如换一个法院,碰到一个腐败的法官,情况会怎样呢?这个法官可能会说,两个法的规定不一样,按照这个法你胜诉,按照那个法你败诉,那很简单,谁给我钱我判谁赢?<br>
  因此,执法机关可以选择性地适用法律,也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br>
  第四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结构性冲突,也可能会造成公民受到不应有的严厉惩罚。引起广泛争议的“许霆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非法官枉法裁判,而是法律规定本身有值得检讨之处。<br>
  正是由于一方面我们法律自身的逻辑体系出现了问题,而另外一方面又出现了“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纸头、纸头不如口头”的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宪法、法律规定的很多公民权利难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屡受侵犯。<br>
  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br>
  面对中国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何让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能落到实处呢?<br>
  第一,必须实现权力中心下移。<br>
  由于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极不均衡,为了促进各地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更多地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多地使用“减法”,尽可能地减少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地方立法机关要更多地使用“加法”,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来尽可能多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br>
  第二,建立法律结构相对单一的规范体系,尽可能减少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之间的冲突。<br>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做到立法的归立法,行政的归行政。什么意思?就是说,规则的制定权在国家归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尽可能地减少制定行政性法规,尽可能地不要制定部门规章,不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减少法律结构的层次。<br>
  过去,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这些行政法规又赋予了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经济规则、执行规则、解释规则的重要权力,形成行政主导的立法体系。<br>
  伴随着行政主导的立法体系,政府权力扩张现象十分普遍。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赋予政府机关更多的权力。同时,行政机关又可以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自我赋予权力,并且根据自定的规章,对市场主体和公民实施监管。<br>
  换句话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从来都没有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立法导向。尽管进入本世纪,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试图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但由于这些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规范普遍缺乏制裁性条款,在执行的过程中很难起到限制行政权力的作用。<br>
  第三,要建立司法审查体制,确保行政权力受到制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说看到这样的现象,就是行政机关说你违法了,应该受处罚。那么,我们该不该受到处罚由谁说了算呢?应该是由司法机关加以审查,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说了算。<br>
  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要破除法律万能论、法律虚无论、法律工具论

  第一,破除法律万能论。就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并不是法律越多越好。我们千万千万不要忘记,法律的制定是有成本的,法律的实施也是有巨大成本的;法律越多,整个社会运转的成本就越大。<br>
  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动辄制定法律,那么整个社会运行的成本将会无限大。当一个国家法律无处不在的时候,这不是一个法制的国家,而是一个以法律为名义的专制社会。<br>
  第二,消除法律虚无论。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受到道德观念的约束,但是在有些场合,有些领域,我们必须要有法律。法律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底线,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行为规则。如果没有法律,仅仅依靠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社会就会出现严重的混乱。<br>
  第三,摒弃法律工具论。法律与国家相伴而生,成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现象。但是,不同时期的法律具有不同的属性。在奴隶制、封建社会,法律是实现国家统治的工具。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不再是少数人统治的工具,而是国家的基本契约。法律,是公民为了缔造美好生活,建设理想国家而制定的共同行为准则,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