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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几点思考

(2008-06-06 00:00:00) 来自:中国发展观察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只有合适的价格才能正确反映供给和需求,才能正确调动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保证资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价格机制不正常,就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必然导致资源使用不合理,形成浪费。因此建立合适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合理利用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必备条件。

    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导致价格机制没起到应有作用

    资源的自然属性是资源价格形成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与一般的制造品相比,资源是一种具有独特特征的产品。

    首先,资源性产品的生产能力具有增长缓慢的特点。与需求增长相比,供给增长存在一个比较长的滞后期。因此,在经济快速上涨时期,对资源性产品的需求往往会迅速增加,而生产很难迅速跟上,这就导致短期内供给不足,引起资源性产品价格快速上涨。

    其次,资源性产品的中短期可替代性较差。可替代性差导致供给的价格弹性低。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也难以快速增加供给,进一步促进了资源价格的上涨。

    此外,资源性产品中短期可替代性差还会导致需求的价格弹性也比较低。价格上涨对需求的影响较弱,不能够通过降低需求来减少价格上涨。

    第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往往是经济景气的伴随性产物。经济景气对需求的拉动作用高于价格上涨对需求的降低作用,因此,往往呈现出价格越上涨,对资源性产品的需求越增加的现象。

    资源性产品的这些特征对资源价格形成在短期至中期发挥重要的作用,使资源价格在中短期内的波动幅度加剧。但是,长期来看,供需在资源价格形成中仍起长期性、决定性作用。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就是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均衡价格的形成是供给和需求双方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产品过剩,价格下降;当供给小于需求时,产品紧缺,价格上升。在长期中,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资源的生产能力和替代能力都会得到合适的调整,从而使长期资源价格回归到供给与需求均衡的水平。

    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并不是仅限于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中短期价格波动,而是市场经济环境的不完善导致的价格机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有不少评论混淆视听,把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价格波动与价格机制不完善引起的价格扭曲混为一谈,引导出错误的纠正机制,不利于资源性产品合理价格的形成。甚至于以资源性产品的特征为借口,人为制造扭曲的价格形成机制,必然形成扭曲的价格,加重了我国本来就紧张的资源紧缺程度,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极为不利,而且进一步加剧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程度。因此必须把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价格波动与价格机制不完善引起的价格扭曲分开。

    改革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必由之路

    在资源产品独特的自然属性下,资源价格的形成与一般制造产品的价格形成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而且在这种差异下,我国形成了关于资源价格方面的特殊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特殊性不能掩盖资源价格形成的本质,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并没有脱离基本的供求决定价格的一般性原则。如果撇开价格决定的一般性规律而过于强调其特殊性,基于这种逻辑所构建的制度安排不仅不会提高资源价格的运行效率,还会造成资源价格的扭曲。产权安排的缺陷和价格管制正是我国当前资源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是影响资源价格合理形成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考虑资源特征的前提下,对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必由之路。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著,资源的价值更多的来源于“租”,“租”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产权安排对资源价格造成重要影响。制度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every question of pricing is a question of property rights)。产权安排的不合理,必然导致价格形成的不合理,导致价格的扭曲。我国自然资源在产权安排的几个方面都存在制度性缺陷。

    其一,产权市场的非市场化导致价格形成的非市场化

    资源产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进行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占有、使用、支配等。资源的产权市场是指资源的勘探权与采矿权这种特殊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产权的交易只有在产权市场中进行,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我国矿产资源制度开始市场化改革。该法规虽然提出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但明确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允许流转。这造成我国的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虚化。1996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1998年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通过法律规定,把矿业权从资源所有权中剥离,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并且允许将矿业权进行转让,实行矿业权出让、流转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制度。

    从整体看,我国资源产权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市场化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一级市场上,资源有偿出让占比较低,国家划拨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以矿产资源为例,目前我国大多数矿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矿业权是无偿获取的。据不完全统计,在15万个矿业企业中,通过市场机制有偿取得矿业权的仅有2万个,其余13万个矿业企业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无偿方式得到。据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全国采矿权约为12.6万个,而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大约有7万个。二级市场国家对转让控制较严,使市场中权利的流动性被阻断,缺少交易的灵活性,市场发育不良,市场价格不可实现,无法实现资源的正常配置。

    资源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之间在相当大程度上却存在着偏离,收益权被资源垄断企业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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